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8民初397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1幢10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98636464M。

法定代表人:刘英智。

原告***与被告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罗成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玉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