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8民初397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1幢10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98636464M。
法定代表人:刘英智。
原告***与被告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罗成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玉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