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2财保174号之一
申请人:**进,男,汉族,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凤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298262374。
负责人:叶坤。
被申请人: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98636464M。
法定代表人:刘英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
**进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川1302财保17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的应收工程款664800元。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院作出的(2020)川1302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应收工程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的应收工程款664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