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3民初1515号 原告: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原告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640555.56元(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5年1月12日计算至2018年3月9日);2.判令被告***、***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资金困难,为合作项目资金周转向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支付工程款,双方于2015年1月12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并对借款期限及利息等作出约定,汇龙公司于当日向昊睿公司支付借款200万元。合同到期后由于昊睿公司出现资金困难,双方于2015年4月13日、2015年12月9日及2017年3月10日三次续签借款协议,延展还款期限,并由***与***对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现借款期限已至,汇龙公司经多次催要昊睿公司仍未偿还,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款协议4份、转款凭证、***字(2018)第2977号裁决书、陕铭鉴字(2020)1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与原件核对无误,证据内容真实,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为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5年1月12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则借款合同自动延期,固定月利率为3%,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睿公司账户转款200万元。该协议到期后,双方于2015年4月13日、2015年12月9日两次续签展期协议,固定月利率为3.5%。后又于2017年3月10日续签借款协议,延展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12个月,固定年利率为10%,并由被告***与***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在2018年借款到期后以仲裁的形式向被告***睿公司主张过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当依法保护,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2015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睿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转款200万元,后又三次签订展期协议,约定2018年3月9日前还款,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现西安汇龙公司请求判令***睿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及按年利息10%自2015年1月12日计算至2018年3月9日,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睿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因西安汇龙公司与***、***未约定保证期间,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所涉借款的保证期间应为约定还款日2018年3月9日的次日起六个月内,即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9月8日。保证期限届满,债权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则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640555.56元(自2015年1月12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2018年3月9日止)。 二、驳回原告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2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