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英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查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9年1月2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甘塘镇。
法定代表人:饶辉,系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
负责人:***。
上诉人成都英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都匀市人民法院(2018)黔2701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上诉人成都英黎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贵州省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纠纷(2018)川0191民初4257号案业已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该案与本案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受理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属“重复诉讼”,故应将案件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牵连管辖,合并审理。
被上诉人***、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与(2018)川0191民初4257号案件并不符合重复诉讼的情形。本案系身体权纠纷,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桂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