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17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英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5栋13层。
法定代表人:查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甘塘镇。
法定代表人:饶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9年1月2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上诉人成都英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英黎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英黎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