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英黎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英黎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4257号之二
原告:成都英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查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住所,住所地都匀市甘塘镇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9年1月2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姐弟关系),住贵州省惠水县。
原告成都英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董淼
人民陪审员颜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庄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