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事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昊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银事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7民初11079号
原告:成都昊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伦,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银事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昊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银事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昊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昊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销原告成都昊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银事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成都昊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