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厦民终字第1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宝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UOWANJU,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四美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乐融(实习),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
上诉人厦门宝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四美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厦门宝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讼争买卖的货物是“笔记本电脑”,原审认定系轿车买卖与事实不符。讼争货物交付方式为“自提”,而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思明区,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厦门市海沧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厦门宝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