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象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3民初4174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华,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谌银平,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刚荣,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象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4305807P。
法定代表人:税国丹。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902809669R。
法定代表人:刘佳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亮,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建,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谌银平、四川万象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8元,减半收取计47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明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