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象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万象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7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执行人:四川万象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32号1幢1层,营业场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亚太路9号5-2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4305807P。
法定代表人刘涛,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万象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渝0108民初12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18320元及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进行财产申报,本院已采取罚款措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证券、车辆、船舶、房屋、土地等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已对该账户进行冻结,但冻结金额畸小,未予处置,视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过传统查控,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勇贵
审 判 员 王华恒
审 判 员 李 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廖丹丹
书 记 员 谢宇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