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1民初6985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江苏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顾建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子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