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281民催1号
申请人:江苏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西侧纬三路南侧职工生活中心B栋商铺4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航,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4196172,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2日,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金城支行,出票人为申请人,收款人为东台市财政局,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曾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公告
(2018)苏1281民催1号
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被遗失的江苏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号码为00100041/24196172,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2日,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金城支行,出票人为申请人,收款人为东台市财政局,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号码为00100041/24196172,票面金额1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