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库民初字第1633-1号
原告四川博艺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艺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顺江村八组8-2-90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新疆香格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格尔公司)。地址:新疆库尔勒市农二师三十团汽车连。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博艺公司诉被告香格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属于兵团管辖案件范围,第一项:“垦区范围内发生的案件”,第三项:“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农二师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农二师三十团,且本案系专属管辖案件,应该由农二师垦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农二师垦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洁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