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艺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博艺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博艺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少博。

委托代理人:张英,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军,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洋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四川博艺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洋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06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博艺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请求本院终结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06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钟在洪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