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艺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华中***物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博艺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民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华中***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博艺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华中***物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博艺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华中***物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4元依法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兰
审 判 员  朱金平
审 判 员  周 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浩
书 记 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