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民初3280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恒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天烛峰路以西综合楼31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恒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5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苗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