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恒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安市恒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民初3280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恒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天烛峰路以西综合楼31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恒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5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苗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