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阳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左贡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阳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贡县分公司、四川阳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左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327民初130号

原告: 左贡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贡县旺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7MA6T17AQ50。

法定代表人:崔小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轲,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四川阳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贡县分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左贡县旺达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7MA6T3MGR3H。

负责人:范双全。

被告:四川阳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运街8号附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54933607D。

法定代表人:杨存。

被告:范波,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左贡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阳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贡县分公司、四川阳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左贡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左贡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左贡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 长 常 仕 亮

人民陪审员 罗松旺堆

人民陪审员 斯朗旺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阿旺仁青

书 记 员 阎 雪 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