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阳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阳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3民终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阳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务工,四川省资阳市,现住昌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务工,四川省资阳市,现住该市。
上诉人四川阳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2017)藏030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阳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以该案已无上诉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阳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阳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阳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向巴
审判员扎西边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文元
书记员嘎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