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民初824号
原告: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泮河大街中段泰山农副产品大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冀焕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611室。
法定代表人:苗庆林,董事长。
原告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雪
书 记 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