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911民初4209号
原告: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泮河大街中段泰山农副产品大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冀焕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保峰,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飞,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保峰、张学飞、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程款79463.93元及利息(以79463.93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泰山新村项目施工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承包的泰安高铁新区开元盛世泰山新村项目提供石材及安装施工等施工建设。协议约定,采取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测量为准做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约定工程进度支付备料款、石材款及石材全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15日内办理结算,并结清工程剩余款项。原告承接工程施工完毕后,经原被告双方核对结算,工程款总计为309463.93元,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款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施工工程质量不过关,很多出现炸口等质量问题,且有脱胶、脱落的现象。甲方一直要求更换和处理,我们催促原告,原告迟迟没有去维修和更换,导致工程甲方现在结算出现问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0日,甲方刘延军、***与乙方原告签订泰山新村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外墙石材施工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了材料名称、单位、材料、辅材及人工单价等,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测量为准做结算,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30天竣工,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后,因所用材料为异形石材,甲方支付乙方5万元作为备料款,石材全部到场后甲方支付乙方石材款的80%,石材全部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15日内办理结算,并结清工程剩余款项。协议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合同尾部甲方处有刘延军、***的手写签名,乙方处加盖有原告公章。后甲方***与乙方原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就青石板线条、青石板压顶等4项材料样式、单价等作出补充约定。双方均认可案涉协议工程施工于2019年12月份已完成。原告提供销货清单及其与被告、王振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被告的通话录音等主张案涉工程款309463.93元、已付款230000元、未付款79463.93元已经双方确认,对原告该主张,被告不予认可,被告主张因原告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解决,双方未进行结算,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只是进工地的材料,不代表实际施工的数量,结算是按实际施工数量结算,原告聊天记录中向被告提供的其制作的结算清单被告只是表示知道,通话时也只是表示知情,并未确认,王振系被告雇佣的预算员,不具备工程款结算的职权,工程款结算只有其和刘延军签字为准。原告主张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12月份验收,现已使用。被告主张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要求整修,因质量问题甲方一直催促维修,未拿到验收报告,原告需要去现场维修,不维修,无法结算。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销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签订的泰山新村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外墙石材施工协议及补充协议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对原告提出的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主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中有双方因案涉工程施工存在的瑕疵等质量问题进行沟通内容,亦显示有原告向被告发送结算清单内容,但并无被告对原告发送的结算清单明确认可的内容记载,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亦未明确工程总价款内容,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被告支付其剩余工程款79463.93元的诉讼请求,对其本案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可待证据充分时再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计893元,保全费840元,合计1733元,由原告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洪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玉晓
书记员吴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