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880号
原告:***,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强,山东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泮河大街中段泰山农夫产品大市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166495066R。
法定代表人:冀焕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斐,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堰西社区2号楼1单元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P64DK5C。
法定代表人:刘瑞秋,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荣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宋丽平
书记员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