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826号之一
申请人:**群,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冀焕永。
申请人**群与被申请人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2020)鲁0902财保1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90元。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款项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9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任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