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970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强,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泮河大街中段泰山农副产品大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冀焕勇,经理。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堰西社区2号楼1单元404室。
法定代表人:刘瑞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村民,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不违背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郑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丽娜
书记员陈昊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