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873号
原告:***,男,199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强,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泮河大街中段泰山农副产品大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冀焕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斐,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堰西社区2号楼1单元404室。
法定代表人:刘瑞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凯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被告山东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保全费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惠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