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蚌埠中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502执保46号
申请人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蚌埠中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邵恒宝、邵健强、怀远县力源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1)鲁1502民初4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蚌埠中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邵恒宝、邵健强、怀远县力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立杰
书记员  樊凤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