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执保12号
申请人: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聊城融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光岳路北段路西(东昌客货运输公司院内长安马自达展厅01室)。
法定代表人:殷宪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吴兆祥,男,汉族,1997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殷宪海,男,汉族,1988年8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申请人:吴广立,男,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河南融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商都路交叉口亚星投资大厦16楼1604号。
主要负责人:侯纪营。
被申请人:河南融顺置业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谷山路(建设银行对过)。
主要负责人:侯纪营。
被申请人:郑州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商都路交叉口亚星投资大厦13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长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谷山路北段(建设银行对过)。
主要负责人:刘长军。
被申请人:河南豫建城之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崔庄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申请人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融盛钢构有限公司、吴兆祥、殷宪海、吴广立、河南融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融顺置业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郑州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河南豫建城之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6月23日,申请人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鲁15民初4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聊城融盛钢构有限公司、吴兆祥、殷宪海、吴广立、河南融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融顺置业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郑州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河南豫建城之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1.1亿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融盛钢构有限公司、吴兆祥、殷宪海、吴广立、河南融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融顺置业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郑州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河南豫建城之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1.1亿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杨 璐
审 判 员 陈正飞
审 判 员 于景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向阳
书 记 员 衣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