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明治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2933号之一
申请人: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中华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莞市明治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莞樟路寮步段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5114818K。
法定代表人:卢庆伟,总经理。
申请人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明治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明治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对申请人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明治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3020元,已由申请人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邢炳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房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