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588号
申请保全人: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基,董事长。
被保全人:陕西蔚蓝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四合村。
法定代表人:田宝勋,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田宝勋,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
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蔚蓝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田宝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前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陕西蔚蓝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田宝勋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敬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