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15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利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麦仲钱。
被执行人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献鸿。
关于永利坚铝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4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8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657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号等35个车位;此外,被执行人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由本院另案【(2020)粤0604执5527号】统一处理中,本案待分配;另,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查询结果无异议。最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查询结果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151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东亚
审判员 钟松毓
审判员 梁雁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