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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铝业有限公司、某某华信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18097号
原告:***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沙岗。
法定代表人:麦仲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奇,广东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信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秉建。
第三人:佛山朝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丁友。
原告***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信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朝园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铝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咏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