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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铝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财保21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2418569E。
法定代表人:代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沙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222560。
法定代表人:麦仲钱,该公司负责人。
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铝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渝0104执保419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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