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654号
申请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沙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222560。
法定代表人:**钱。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凤浦中路679号广交会大厦904、905、906、1104房。
负责人:**。
被申请人:**华信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5E栋2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AFA9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朝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二路9号内主楼408之九(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X7LH24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铝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华信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佛山朝园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案号为(2023)粤0604民初1495号。诉讼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信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佛山朝园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191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华信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1918.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佛山朝园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1918.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30元,由申请人***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