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佛城法执字第4445号
申请执行人永利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沙岗。组织机构代码6176222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大明宫寓1幢10904室。组织机构代码77381354-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拴牢,男,1959年2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
关于永利坚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永利坚铝业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000000为本金,从2012年8月13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返还案件受理费1687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1411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案债务。本院经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分别致函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及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其住所、户籍所在地的财产状况。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4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XX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