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发三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商)初字第3101号
原告天津市鑫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高家庄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德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北京兴发三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文体中心203室。
法定代表人陈爱东,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鑫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发三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鑫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鑫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鑫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天津市鑫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康晨黎
人民陪审员
李生陆
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