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财保1号
申请人: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女贞路。
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华中天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三期玉兰西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倪秀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华中天力铝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已向淮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损,于2020年0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以上保全财产价值93183614.23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愿意承担因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华中天力铝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经济开发区精深车间(不动产权证号2016005624)、2#冷轧车间(不动产权证号2016005784)、3#合金锭成品库(不动产权证号2016005622)、4#合金锭车间(不动产权证号2016005623)、5#料场分选区(不动产权证号2016005621)、6#办公楼(不动产权证号2016005619)、7#铸轧车间(不动产权证号2016005620)的房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账号:13×××56、13×××78),上述查封、冻结财产价值以93183614.23元为限。
二、以上对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杨
审判员 袁 涛
审判员 郑孝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松
书记员苏胜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