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621民初151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赵露萍,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
原告***与被告***、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浩丰建筑公司)、赵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晓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培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