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4937号 原告: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女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中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芜现代产业园区海棠路与银桦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中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浩丰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浩丰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燕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方 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