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4937号
原告: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女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中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芜现代产业园区海棠路与银桦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中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浩丰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浩丰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浩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燕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方 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