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永兴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永兴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07执9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永兴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内蒙古卓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现住包头市。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永兴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207执9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向明

审判员  吕殿彪

审判员  王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