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07执9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永兴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内蒙古卓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现住包头市。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永兴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207执9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向明
审判员 吕殿彪
审判员 王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