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永兴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永兴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07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永兴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内蒙古卓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现住包头市。

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207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汽车各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向明

审判员  王建国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