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07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永兴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内蒙古卓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现住包头市。
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207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汽车各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向明
审判员 王建国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