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1民初1960号
原告:内蒙古东翼工贸有限公司,地址达旗树镇。
被告:包头市永兴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包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东翼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永兴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东翼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包头市永兴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以原告购买的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东翼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包头市永兴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振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逢州
书记员奥登格日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