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永兴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永兴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特2252号
申请人包头市永兴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工业园区明拓路以西君城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7660961317K。
法定代表人赵永喜,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辉,内蒙古卓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雅楠,内蒙古卓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包头市永兴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22日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欠申请人包头市永兴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6000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2022年7月25日前支付26000元。申请人包头市永兴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利息请求。如任意一期款项逾期,则视为所有未到期款项均已
到期,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包头市永兴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6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包头市永兴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于2021年11月22日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苏耀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