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电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9民初3680号之一
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31号1栋5单元303室。
法定代表人:孙利东,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倩,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诗茚,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彭录海。
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电缆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发桥街28号。
负责人:张滨。
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电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6月8日向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06元,减半收取计2203元。
审 判 长  李晓萃
人民陪审员  魏晓波
人民陪审员  陈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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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