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电缆分公司、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12552号
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44161595U,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31号1栋5单元303室。
法定代表人:孙利东,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鹤,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春,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电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827126373Q,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发桥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滨,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卉,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12028327J,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彭录海,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电缆分公司、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1万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付1,945元,退还1,92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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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