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电缆分公司、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民初8915号
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31号1栋5单元303室。
法定代表人:孙利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电缆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发桥街28号。
负责人:张滨,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彭录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电缆分公司、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建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步秋安
书记员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