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南岗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19473号
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44161595U,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
法定代表人:孙利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倩,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泽慧,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南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8271855688,住所地哈,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v>
负责人:任淼。
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12028327J,住所地哈尔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
法定代表人:彭录海,职务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南岗分公司、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
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