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经济合作社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怀执字第0179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7493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
法定代表人***,社长。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
法定代表人姚满,主任。
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初字第00901号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二十一万五千元,后我院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村民委员会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债权未完全得到受偿。鉴于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村民委员会现无履行能力,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继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