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年怀执字第0179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74933-1。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经济合作,法定代表人***,社长。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姚满,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怀民初字第00901号,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村民委员会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村民委员会存于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村级财务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七万九千六百九十三元。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西帽湾村村民委员会财产以人民币273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继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