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怀民初字第02580号
原告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华北物资市场南一区40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4月,被告把村雨水管道工程承包给原告,并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日期为2010年6月15日,工程造价为597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并于2010年6月进行了验收,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被告拒绝给付。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97500元,2.要求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该款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597500为基数给付原告欠款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欠原告工程款属实,但是现在大队没有能力给付。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协议书,被告把村雨水管道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造价为597500元,竣工日期为2010年6月1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并于2010年6月10确定了工程量。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被告拒绝给付。2014年3月,原告持诉称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将工程款给付原告,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五十九万七千五百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二○一○年六月十日始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本金五十九万七千五百元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四百四十三元,由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