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09民初230号
原告: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二号沟门村6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法定代表人:柳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利,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帅,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市政),分包工程地点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营岔村。分包工程范围:酒店区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弱电工程、强电工程,太阳能集热及冷却塔循环水系统等。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22日双方签订了完工结算单,共计工程款6360588.84,实际给付400000元,余款5960588.84元至今没有给付。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九个四级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其中的两个四级案由,两者没有交集,相互独立且应当予以区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17年11月22日签订的合同为《专业分包合同(市政)》,因此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2、本案合同中有生效的约定管辖条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市政)》中第26条双方已明确约定“30日内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约定管辖的行为一方面表明了被申请人已知晓此合同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双方已确认争议管辖法院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综上,申请人恳请贵院将本案移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2日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市政)中第26条已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30日内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应为立案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原被告的协议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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