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9民监1号

原审原告:北京***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二号沟门村67号。

法定代表人:彭光芳,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法定代表人:柳沁,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北京***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冀0709民初2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移送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709民初230号民事裁定;

二、北京***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冀0709民初230号]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朱 江

审 判 员  张丽佳

人民陪审员  孟丽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银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